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5153号
原告:黔南州大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七星安置房1号楼3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37460862Y。
法定代表人:金国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都发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绿荫湖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EDXM87G。
法定代表人:翟润军,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黔南州大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都发皮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天圆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大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黔南州大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都发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黔南州大众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志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昱莹
书记员于家洋(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