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百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3民初2265号之二
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石路村龙旦屯村背石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MA5L408KIG(1-1)。
法定代表人:谭醒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百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葡萄山路7号洛维工业集中区科技孵化器项目2号厂房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35961M(2-1)。
法定代表人:张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彪,柳州市正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百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6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60元,由原告鹿寨县恒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覃大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曾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