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1057号
原告:***,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苗族,住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坚,广西求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提,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壮族,户籍地融水县,现住融水县(老国税)。
被告:叶国财,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融水县,现住融水县。
被告:广西百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住所地:融水县融水镇七一路13号。
负责人:贺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海。
原告***诉被告**提、叶国财、广西百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融水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95元,减半收取计2397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刘琼琼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廖紫眉
书 记 员 黄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