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122执保107号
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266号。
法定代表人:任学恩,任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万洪路与中兴路交叉ロ南100米。
法定代表人:*向前,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5277.08元,并由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65277。08元,期限为一年。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