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122民初1484号
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学恩,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向前。
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比克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87元,减半收取989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郑州祥和集团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窦春森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