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等与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51执异3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津区澳盼塑钢门窗加工有限公司、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对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1执1717、19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异议人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重庆卓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汤献春 审判员  田 斌 审判员  杨 建
书记员  蒋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