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1民初4154号

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E2X5M34。

法定代表人:幸智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先勇,重庆永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盛邦路帝标B栋19楼B6-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745718877W。

法定代表人:喻伦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颖、李茂松,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兴联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桂花桥街道五桩社区下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NW619P。

法定代表人:江秀镓,公司总经理。

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侨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兴联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退还原告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4018.00元。

审判员  刘正艳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冉红霞

书记员徐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