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51执异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全兴社区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6689348581。
法定代表人:刘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重庆坤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轻工产业园综合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E2X5M34。
法定代表人:幸智勇,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C05R19。
法定代表人:黄御碧,执行董事。
第三人: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桥河工业园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5UJWAQ0A。
法定代表人:李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耀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跃龙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51执1958号】中,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听证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佳到庭参加了听证,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称,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渝0151执1958号】,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在本案债务产生后,其公司股东会决议,股东出资期限从2019年5月31日延长至2029年12月31日;同时,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具备破产条件,又不申请破产,上述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符合《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规定的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的规定,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的股东对其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申请:1、追加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为(2020)渝0151执1958号被执行人;2、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分别在认缴出资7600万元、400万元内对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无辨称意见。
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无辨称意见。
第三人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无辨称意见。
经审查查明,一、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1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其内容如下:“一、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4月30日欠付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586521.5元、资金占用费200000元,合计1786521.5元。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31日前向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450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450000元,于2020年7月31日前支付450000元,于2020年8月31日前支付剩余款项436521.5元。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面履行上述协议,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则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如果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第一项内容,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第一项协议的未付款金额为基数给付自2020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104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046元,由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在调解书确定的给付期内,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2020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2020)渝0151执1958号】。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9月17日,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股东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对其认缴出资应加速到期,并承担相应责任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分别在认缴出资的7600万元、400万元内对被执行人跃龙建筑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二、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成立;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8000万元;股东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分别认缴出资7600万元、400万元;出资时间2019年5月31日前。2019年5月9日,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会决定,股东出资时间由2019年5月31日前变更为2029年12月31日前;工商注册登记显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
另查明,第三人是否缴纳以及缴纳了多少出资仅有工商登记证明。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在听证时,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未到庭听证,也未提交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或出资了多少的证据,申请执行人除提交的被执行人的工商注册登记显示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未缴纳认缴出资外,无其他证据证明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的出资情况,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或出资了多少不能确定;同时,公司股东履行全部或部分出资义务后,法律并未规定必须要到工商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综上,申请执行人仅以工商注册登记显示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未实际缴纳认缴出资,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跃龙致远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广喜贸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证据不充分,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佳耀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王洪斌
审判员田斌
审判员何明福
二O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肖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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