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火工程分公司与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48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火工程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鄞州区五乡镇**岙、沙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82RC093。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MA6E2X5M3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火工程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134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快达建设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防火工程分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895769.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等文书;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查询,除扣划银行存款30865元外,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委托调查,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失信决定和限制消费令,并通过司法专邮向其送达;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贵州跃龙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工程款895769.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30865元,余款864904.94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0执48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的,持本裁定书和相关执行文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毅 审判员 *** 审判员 杨 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