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1224民初785号
原告:东兰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东兰县工业集中区(原人造板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4MA5NE4Q93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牙国辉,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
被告:广西本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西乡塘区发展大道189号1号标准厂房C座九层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L05Y64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5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东兰县(**五金机械店)。
二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兰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东兰县**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本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兰县**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
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兰县**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兰县**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