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2701执保319号
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匀东镇附城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OMA6DQ8DP08。
法定代表人:陈国游,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蝶,系贵州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飞宏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剑江北路63号都匀市公交大厦2号楼1单元8层附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314378671R。
法定代表人:蒋家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飞宏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飞宏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86元。对于该申请,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公司自愿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飞宏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86元,冻结期限1年。
案件申请费707元,由申请人黔南中凯商砼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淑和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胡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