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宇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桂林宇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特199号
申请人:***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叠彩区建干路**联发旭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0977216475。
法定代表人,龚剑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鸿鸣,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轶,重庆星空(南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现已审查终结。
***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事实与理由:1.仲裁裁决违法法律规定,裁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2.错误裁定支付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
***答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7日,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一、***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6781.52元。二、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所受伤害已经重庆市巴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巴南人社伤险认字【2019】183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属于工伤;经审查,因本案属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属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方面发生争议,应当适用终局的范围,故***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仲裁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申请人不应支付被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及护理费等理由并不符合前述应当撤销仲裁裁决法定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请求撤销重庆市巴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巴南劳人仲案字(2020)第509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科
审 判 员  肖 琴
审 判 员  黎 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家兴
书 记 员  李德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