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303民初1578号
原告:***,男,瑶族,1994年5月27日出生,住广西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善超,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兑湘,广西桂超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叠彩区。
法定代表人:龚剑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妮,女,汉族,1986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汉源县。系该公司商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发英,广西绮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0年8月28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昊宇,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美伶,广西独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25元。
审 判 长 邓 智
人民陪审员 张苏良
人民陪审员 粟喜发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