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执保432号
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322室。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085780。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3617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为该案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36178.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唐胜任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贺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