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民特9号
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林邑大道坪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3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72257906M。
法定代表人:殷小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艳明,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郴州市北湖区人,系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石盖塘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305085780。
法定代表人:谢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铁柱,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郴州市苏仙区人,系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
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燃气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色金属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2021)湘1002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6466326.1元;二、被告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违约金692978元(以64663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50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0053元,由被告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425元……”。2022年6月8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湘1002执16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名下动产设备一批。2022年7月7日对该批设备进行竞拍,2022年7月8日该批设备流拍。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对上述动产完成议价并达成共识,双方同意以流拍价4138173元将上述动产抵债给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截止目前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仍欠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燃气费2328153.1元、违约金692978元、垫付案件受理费63425元,共计3084556.1元未清偿。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将其名下不动产湘(2020)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0号房屋所有权抵押给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并依法进行了抵押登记。2021年6月30日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名下不动产湘(2020)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0号房屋进行查封。此案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湘1002执保432号执行裁定书。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请求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房屋所有权,抵押权证湘(2020)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0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欠申请人燃气费2328153.1元、违约金692978元、垫付案件受理费63425元,共计人民币3084556.1元内优先受偿。
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称,对申请人的申请请求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查明:一、2012年10月16日,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将燃气供给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北湖区石盖塘镇工业园供气方厂区,并与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签订《供用气合同》。2020年9月21日,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与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结算签署《债权确认协议》,协议中确认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欠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燃气费6466326.1元。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自愿将其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072928以及地上的厂房、设备(含LNG气化站所有设施/设备)作为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欠申请人燃气费的债务担保。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郴州市××道××号原料车间1号101【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8号】作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一般抵押,被担保的债权数额为20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从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
二、2020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前往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位于郴州市××道××号原料车间1号101【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8号】的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手续,抵押权证号为:湘(2020)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0号。其中该抵押权证上“其他”注明:“......2.抵押方式:一般抵押;3.被担保主债权数额:200万元……5.债务履行期限:从2020年9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止。”2020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前往郴州市工商行政管理经济开发区分局办理了LNG气化站的动产抵押登记。后,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未将燃气费支付给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
三、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法作出(2021)湘1002执保432号执行裁定书,并于2021年6月30日前往郴州市不动产中心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名下位于郴州市××道××号原料车间1号101【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072928】。本院审理后,于2021年11月25日依法作出(2021)湘1002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6466326.1元;二、被告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违约金692978元(以6466326.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暂计至2020年10月12日,以后的违约金按此标准计算至全部债务偿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7505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80053元,由被告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3425元……”。(2021)湘1002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就此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6月8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湘1002执167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名下动产设备一批,并于2022年7月7日对该批设备进行竞拍,2022年7月8日该批设备流拍。经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与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协商同意,以流拍价4138173元抵偿给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至今,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仍欠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燃气费2328153.1元,违约金692978元、垫付案件受理费63425元,共计3084556.1元未清偿。
上述事实有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签订的《债权确认协议》、《抵押合同》、产权证、本院作出的(2021)湘1002执保432号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2022)湘1002执1679号执行裁定书等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2021)湘1002民初493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对该判决均无异议。判决生效后,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就上述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名下动产设备一批,并以4138173元抵偿给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申请就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尚欠的燃气费2328153.1元、违约金692978元、垫付案件受理费63425元,共计3084556.1元以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道××号原料车间1号101【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072928,抵押权证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0号】优先受偿。经询问,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虽对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的申请请求没有异议,但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签订的《抵押合同》及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用其所有的位于郴州市××道××号原料车间1号101【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072928】在郴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抵押权证可知,抵押债权的方式为一般抵押,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为2000000元,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上述申请的债权金额3084556.1元已超出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第三百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已成就,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可行使抵押权,其享有对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所有的位于郴州市××道××号原料车间1号101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被申请人**有色金属公司欠申请人华润燃气公司2000000元内优先受偿的权利。超出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郴州市××道××号原料车间1号101【产权证号:湘(2019)北湖不动产权第0072928、抵押权证号:湘(2020)北湖不动产证明第0××0号】,采取拍卖和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在2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驳回申请人郴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其他申请请求。
本案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湖南**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员 陈建国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晴
书 记 员 肖茜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六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就主合同的效力、期限、履行情况,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第三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二)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部分实质性争议的,可以就无争议部分裁定准许拍卖、变卖担保财产;
(三)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有实质性争议的,裁定驳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