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8民终4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冈县石角镇北x楼。
法定代表人:汤x华,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莹,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住所地:清远市清城x号。
负责人:严x仪,职务: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号。
法定代表人:严凯仪,职务:院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忠良,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诗偲,广东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以下简称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协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煌盛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2021)粤182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广东城协清远分院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1、对于曹清桃的身份,其非煌盛公司的工作人员,并不能代表煌盛公司履行合同。篁胜小学是政府事业单位,曹清桃只是学校的相关人员,煌盛公司是私营企业,两者的主体完全独立、无关联,煌盛公司与曹清桃之间也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本案的设计合同关系是煌盛公司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之间形成的,曹清桃无权代理煌盛公司履行合同,且煌盛公司强调本案的证据己反映曹清桃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曹清桃对于政府调整篁胜小学设计方案十分了解,但其明知设计方案已经调整仍然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签收各种文件,事后也不向煌盛公司反映,故意跳开煌盛公司,剥夺煌盛公司的基本知情权、参与权,曹清桃陈述的内容歪曲本案的基本事实。2、原审法院单凭曹清桃的个人陈述草率认定本案事实,原审判决书第13页最后一行:“2017年11月,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己全部完成了所有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并全部送至申睿公司审查。这只是曹清桃的单方面陈述,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并且与本案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提交的证据相矛盾。表现为:①根据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原审提交的证据4“佛冈县城北篁胜小学取图明细、施工图审图工程登记表”显示曹清桃签收图纸的时间是2018年1月11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如果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在2017年11月已全部完成了所有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不可能在之后的时间再逐步向曹清桃提交施工图纸。②原审庭审中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明确证据4“施工图审图工程登记表”上的取图经办人签名人员是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自己的员工,也就是说该组证据仅能反映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内部的取图记录,并不能证实其向审图公司或者煌盛公司提交施工图纸,且根据该登记表的时间显示,大部分的取图时间均是在2018年后,由此也充分证实曹清桃陈述的“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在2017年11月己全部完成了所有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的说法不成立。③煌盛公司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于2018年3月8日补签了《佛冈县篁胜小学校园建筑规划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时间调整协议》约定提交施工图时间顺延至2018年1月15日。如果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在2017年11月己全部完成了所有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不可能双方签订补充协议顺延履行时间。二、设计合同是按5个阶段,分步履行,分阶段付费。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表的约定,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取得全部设计费必须按设计进度分步骤完成,达到条件才能取得设计进度款。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在本案主张的设计费实质就是设计合同第三、四、五项设计进度款,第二项设计进度款的付费时间是“全套建筑施工图纸通过审图交发包方审核验收合格后15天”,结合本案证据,煌盛公司是否完成所有施工图纸施工图纸是否交双方委托的审图公司是否交发包方即煌盛公司审核没有任何证据直接证实,仅仅只有曹清桃的个人陈述,但目前证据可以肯定的是,煌盛公司没有收到过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的施工图纸,所谓的施工图纸并没有提交煌盛公司审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付费约定。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7.1条约定“一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己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该条款约定强调的是“该阶段”,结合其他合同条款内容可知,本合同明确约定设计工作分五个阶段,并且分阶段支付设计费,本条款使用的是“该阶段”,意思是在该工作阶段范围内,设计人己完成超过该阶段一半的工作,则按该阶段设计费全部支付。原审法院错误理解成整体设计工作超过一半时,则收取全额设计费,是对条款的错误解读!如果按照原审法院的理解,那么本条内容就不会使用“该阶段”一词,而是直接表达为“按合同约定设计费的全部支付”。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如果按照原审法院对7.1条的理解是与第五条关于分5个阶段付款的约定是互相矛盾的,原审法院将7.1条理解成整体设计工作过半就必须付清全部款项,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明显加重了煌盛公司的责任,应属无效约定,应当按照第五条分5阶段约定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筑产品涉及公共安全,建筑设计规范属于国家强制管理的范畴,对设计单位的资质、图纸审查、施工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等实行质量终身制;根据上述规范,为防止设计单位的设计成果不合格或中途流产,委托人根据设计工作节点支付设计费符合情理,本案中设计单位已经完成的第一、二阶段的设计费已经支付完毕,设计单位未达到工作节点即第三、四、五阶段设计费,没有付出相应的劳动、也不需承担设计单位对建筑产品的后期责任,当然不应支付设计费。综上,原审法院认定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毫无事实依据,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无权要求煌盛公司支付设计费。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的原审诉讼请求。
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应予维持。(一)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己依约完成工程项目全部阶段的设计工作。根据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与煌盛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简称《设计合同》)第二条约定“设计项目分为校园规划设计、校园建筑设计、校园绿化和校门景观设计三项:设计阶段及内容分为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三部分;估算费用分别为174250元、458800元、121975元”,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己依约对佛冈县城北篁胜小学工程设计出具相应阶段的施工图。在篁胜小学与清远新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广东申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申睿公司)签订《清远市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简称《审查合同》)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依篁胜小学的要求己于2017年底将完成设计的全部施工图送至申睿公司审查,并于2018年12月22日取得审查合格书。(二)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将设计成果交付至篁胜小学负责人,应视为向煌盛公司完成交付,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己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在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篁胜小学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佛冈县教育局先后抽调工作人员曹清桃负责篁胜小学的筹建工作,任命曹清桃同志为筹建小学的的负责人。作为政府筹建、煌盛公司出资建设的小学,篁胜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工程项目,其性质与一般工程项目存在区别。政府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主导方,抽调曹清桃作为筹建小学的负责人,系政府单位授权其开展小学筹建过程全部工作的体现,视为政府单位委托曹清桃就建设小学事宜代为行使相应的职权。2017年6月,曹清桃代表篁胜小学与申睿公司签订《审查合同》,约定由申睿公司承担篁胜小学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在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完成篁胜小学建设工程设计图后,其依据《审查合同》的约定,将设计施工图陆续交付篁胜小学的负责人曹清桃,可以推定相关的设计成果己由政府单位签收,应视为已经将全部设计成果交付至煌盛公司。至此,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己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各阶段的设计施工图义务,根据《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按合同要求结清全部设计费”,其要求煌盛公司支付全额的设计费合法合理。二、原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以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在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己按《设计合同》的约定履行交付所有施工设计成果的合同义务后,煌盛公司应当履行支付全额设计费的给付义务,并因迟延履行给付义务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基于以上的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煌盛公司应当向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支付剩余设计费用480989元及违约金于法有据。综上所述,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故煌盛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恳请二审法院在审理后,驳回煌盛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煌盛公司向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支付设计费480988.59元,并从2019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以480988.59元为本金按日千分之二计算的违约金为28859.32元;2019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480988.59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为50022.75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48088.59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至清款之日为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7日止,违约金总额为248824.99元(本金加违约金合计729813.5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煌盛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以下简称: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是第三人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协设计院)的分公司,成立于2003年8月21日,属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负责人是严凯仪,经营范围是:代隶属公司联系和承接业务。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煌盛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3日,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等。与本案相关的背景是:2013年12月22日,佛冈县人民政府(甲方)与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乙方)、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出资建校协议书》,约定由丙方出资建设一所“篁胜小学”,于2016年9月1日前移交给甲方投入使用等。为此,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于2014年12月30日与煌盛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主要内容是:“工程名称:佛冈县篁胜小学校园建筑规划设计,工程地点:佛冈县篁胜小学,合同编号:CX20141230,发包人: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人: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第二条合同设计项目1.校园规划设计,规划总面积34850平方米,费率5元/平方米;2.校园建筑设计,总建筑面积22940平方米,费率20元/平方米;3.校园绿化:校园景观设计34850平方米(按校园总规划面积算),费率3.5元/平方米。注:1、合同未包含的项目,设计费收费由双方另行商定。2、实际设计费收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第四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1、校园规划设计(初步设计);2、校园规划设计(施工图);3、校园建筑设计(初步设计);4、校园建筑设计(施工图);5、校园绿化:校门景观设计(初步设计);6、校园绿化:校门景观设计(施工图)。第五条: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柒拾伍万伍仟零贰拾伍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第一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75502.5元,付费时间:合同签订,交付初步方案甲方同意后三天内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151005元,付费时间:交付方案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后七天内,第三次付费占总设计费40%,付费额302010元,付费时间:全套建筑施工图纸通过审图交发包方审核验收合格后15天内;第四次付费占总设计费20%,付费额151005元,付费时间:施工图完成技术交底后七天付费;第五次付费占总设计费10%,付费额75502.5元,付费时间:竣工验收后七天。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按合同要求结清全部设计费。第七条:违约责任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发包人: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设计人: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盖章)”。合同签订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即着手开展工作。2016年3月25日,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了篁胜小学建设项目立项。同时期,佛冈县教育局先后抽调了曹清桃、黄林飞同志负责篁胜小学的筹建工作,并任命曹清桃同志为筹建小学的的负责人。上述《出资建校协议书》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煌盛公司未能如期将篁胜小学建设项目交付给佛冈县人民政府。2017年6月23日,佛冈县城北篁胜小学(甲方)与清远新厦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后更名为:广东申睿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睿公司)签订了《清远市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主要内容是: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佛冈县城北篁胜小学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2017年6月28日,佛冈县人民政府(甲方)与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乙方)、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丙方)又签订了《协议书》,主要内容是三方同意解除上述《出资建校协议书》、继续建设篁胜小学等。2017年11月,城协设计院已全部完成了所有建筑物的施工图设计并全部送至申睿公司审查。2018年3月8日,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煌盛公司补签了《佛冈县篁胜小学校园建筑规划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时间调整协议》,约定:“由于学校用地手续未能及时完善及建筑勘察报告未能及时提供因此影响合同原定的完工时间,双方同意将《佛冈县篁胜小学校园建筑规划设计》提交施工图时间顺延至2018年1月15日,提交施工图后,最终出图时间为第三方审图公司审图通过后3天内”。2018年12月14日,佛冈县教育局、佛冈县代建项目管理中心联合向佛冈县人民政府提交报告,请求重新调整城北篁胜小学的整体规划方案,佛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9年2月12日作出回复:“为合理优化使用校园土地,确保校园环境安全,会议原则同归重新调整城北篁胜小学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所需费用由县财政据实拨付”。一审法院调取的曹清桃老师提交的资料显示以下内容:①2016年6月23日签订审查合同至2018年12月22日审图结束,因甲方(篁胜小学)要求取消教师公寓、变更建设土地等种种原因,对设计图纸多次发生修改、调整,导致送审图纸不断变更或重审。期间,审图公司已先后完成了两次勘察文件的审查、土方回填图纸审查、所有建筑物施工图审查,所产生的费用已在向县政府申请重新调整规划设计方案时一并报备;②2017年7月24日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将通过第三方审图机构审查的设计施工图陆续交付给佛冈县篁胜小学的负责人曹清桃;③2019年1月14日,曹清桃就此前发生的审图费用与审图公司进行了结算;④2020年9月27日,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将以上取图明细列表让曹清桃加以确认;⑤《规划总平面图》署名是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规划总用地面积为39055.1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18776.37平方米。另,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煌盛公司双方确认,煌盛公司合计支付了设计费用226507.52元给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由于篁胜小学最终调整了规划方案,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设计的施工图纸最终绝大部分未被采用。以上事实,有双方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庭审过程中,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要求将诉讼请求第1点变更为:判令煌盛公司向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支付设计费480988.59元及违约金(从2019年2月13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月息2%计算的违约金为28859.32元;从2019年8月20日起的违约金以480988.5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至清款之日为止,暂计至2021年6月7日的违约金为248824.99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原告主体是否适格?2、涉案合同是否有效?3、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有无权要求煌盛公司支付设计费?现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作简要分析。
一、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的原告主体是否适格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本案中,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机构,其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是:“代隶属公司联系和承接业务”。从实际情况来看,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与煌盛公司签订合同后,也是将具体设计工作交由总公司完成,并未违反营业执照的规定;另,本案第三人城协设计院也已申请参加诉讼,其请求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一致,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以原告的身份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煌盛公司的利益,煌盛公司的该项答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二、涉案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如前所述,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煌盛公司之间直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煌盛公司称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与第三人是挂靠关系纯属猜测,没有任何事实依据,且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是经工商登记合法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事实是明摆着的,因此,煌盛公司以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与第三人之间是挂靠关系认为合同无效的辩解意见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三、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有无权要求煌盛公司支付设计费的问题。对此,煌盛公司认为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没有完成设计工作,没有将设计成果交付给煌盛公司,无权要求支付设计费。其主要理由是: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的约定,设计工作分为五个阶段,现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仅完成了第一、第二阶段的设计工作,余下三个阶段的设计工作没有完成,无权要求煌盛公司支付剩余的设计费;同时,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签订合同的是煌盛公司,但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将设计图纸交给曹清桃,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工作成果,无权要求支付设计费。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则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是关于支付设计费的时点约定,并非是设计工作的阶段性约定。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将设计图纸交给曹清桃视为交付了工作成果给煌盛公司,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有权向煌盛公司主张剩余的设计费。对以上争议,一审法院采纳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的意见。理由是:首先,篁胜小学是煌盛公司根据与当地政府的协议建设的,其性质类似于建设工程的项目部,是筹建篁胜小学的具体实施人;其次,篁胜小学实际上是政府工程,因此才由县政府责成县教育局抽调曹清桃等负责篁胜小学的筹建工作。因此,以篁胜小学的名义与审图公司签订合同及由曹清桃领取设计图纸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曹清桃虽然与煌盛公司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但其所完成的工作类似于煌盛公司的工作人员,这是由篁胜小学建设主体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因此,煌盛公司以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没有将设计图纸交付给煌盛公司而拒付剩余设计费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再次,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和第七条第7.1点应作出合理的解释。合同第五条明确注明“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与合同第七条第7.1条“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所表述的内容显然不同,前者强调设计费分期支付,后者强调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如何计算设计费,约定设计工作超过一半时,收取全额设计费。本案中,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提供的证据及一审法院调取的证据可知,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已完成全部设计工作并已将设计图纸交付给篁胜小学,因此,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有权按合同约定收取全部设计费。具体而言,根据《规划总平面图》所标示的面积,校园规划设计费为39055.14平方米×5元/每平方米=195275.7元;校园建筑设计费为18776.37平方米×20元/每平方米=375527.4元;校园绿化景观设计费为39055.14平方米×3.5元/每平方米=136692.99元。三项合计为707496.09元,扣除已支付的226507.5元=480989元(取整数)。至于利息,虽然《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七条第7.2条约定逾期支付设计费的,按每日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违约金,但本案因客观的原因导致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设计的图纸绝大部分未被采用,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由此也省略了施工图技术交底等工作,在此情况下,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仍要求按合同约定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对煌盛公司显然过于苛刻,有失公平。因此,一审法院酌定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3.85%上浮30%计算,为年利率5.005%。至于违约金起算时间,考虑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五条已无法履行,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虽在2019年1月底已将全部施工图纸交给篁胜小学,但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是在2020年9月27日才让曹清桃在取图明细表签名确认,因此,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平衡双方的利益,酌定违约金起算时间以2020年10月1日为起算日较为适宜,直至煌盛公司付清欠款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3月31日的违约金为12037元(取整数)。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请求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和起算时间不当,一审法院予以调整。综上,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要求煌盛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充分的证据佐证,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煌盛公司的辩解无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的一致,地位等同于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其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一、限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设计费480989元及违约金(以480989元为基数,按年息5.005%计算,从2020年10月1日起计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4月30日的违约金为14043元)给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及第三人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二、驳回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及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098元,由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负担2373元,由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8725元并于本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期届满前向一审法院缴纳,逾期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广东城协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清远分院预交的受理费11098元,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一审法院申请退回8725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无提交二审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关于煌盛公司应否支付设计费余款本息问题。
篁胜小学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政府工程项目,其性质与一般工程项目存在区别,政府部门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主导方,煌盛公司作为工程项目的出资方,在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篁胜小学建设项目立项的同时,佛冈县教育局抽调曹清桃作为筹建篁胜小学的负责人,视为政府部门以及煌盛公司共同委托曹清桃就建设篁胜小学事宜代为行使相应的职权,曹清桃代表篁胜小学与申睿公司签订《审查合同》,约定由申睿公司承担篁胜小学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和工程勘察文件的审查工作,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依篁胜小学的要求己于2017年底将完成设计的全部施工图送至申睿公司审查,并于2018年12月22日取得审查合格书。因此,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己依约完成工程项目全部阶段的设计工作。由于设计变更,煌盛公司最终未采用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交付的部分设计图纸,但不影响煌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余款的给付义务,且煌盛公司迟延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经审查后判决煌盛公司向城协设计院清远分院、城协设计院支付剩余设计费用480989元及相应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上诉人煌盛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25元,由上诉人佛冈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永x
审 判 员 肖惠文
审 判 员 欧学强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陆倩倩
书 记 员 胡 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