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4执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耀华绿色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经济开发区城西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554553424G(1-1)。
法定代表人:莫金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美和路118号滨湖春天14号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RMMG9A。
法定代表人:缪泽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8)皖0124民初2619号,于2020年02月04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一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228××××03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3416.5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