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4财保1051号
申请人:***,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其露,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秀,北京天元(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曾用名:合肥市爱佳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美和路118号滨湖春天14号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RMMG9A。
法定代表人:缪泽兵,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国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颐和花园2栋510、5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742082X。
法定代表人:李效丰,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国祯健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科学大道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04901384R。
法定代表人:李松筠,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国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国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898.1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国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3,898.19元或查封、扣押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合肥国祯置业有限公司、安徽国祯健康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彭昌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 磊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