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执恢6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0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美和路118号滨湖春天14号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MRMMG9A。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汪涛,男,1979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缪则平,男,1984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被执行人:缪维勇,男,1949年0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居巢区。
被执行人:王易,男,1983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
本院受理的***与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汪涛、缪则平、缪维勇、王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执行人汪涛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xxx号],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应对上述房产予以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执行人汪涛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xxx号]的查封。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春风
审判员  甘 超
审判员  杨 青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唐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