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24执保272号
申请人:***,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被申请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双溪口乡洞湾村8组。
法定代表人:魏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作出(2021)湘0724民初22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澧县农业农村局享有的工程款62604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2021年11月17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澧县农业农村局享有的工程款626047.0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