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终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双溪口乡洞湾村8组。
法定代表人:魏金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俊奇,湖南良思律师事务所律。
上诉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象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4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大象山公司委托刘德平为临澧县2019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八标段的项目负责人,刘德平与***协商,由***对该项目的部分工程进行施工,根据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本案应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审判决未查明***实际施工工程量和工程款,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4民初221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97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于 琇
审 判 员 谭洪妮
审 判 员 严钦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彭 芬
书 记 员 李永波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