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民终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双溪口乡洞湾村8组。
法定代表人:魏金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伟志,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澧县。
上诉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2022)湘0724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上诉审查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485元,减半收取4742.5元,由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聂 敏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