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725财保98号
申请人:***,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
住湖南省桃源县陬市镇高湾村10组。
被申请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桃源县双溪口乡洞湾村8组。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
住湖南省桃源县九溪镇青华村别溶组。
申请人***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其名下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湖南大象山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6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期限为一年;
二、*****名下坐落于桃源县陬市镇***村(桃房权证字第41326号)的房屋,以860000元为限,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8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