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5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原告**标诉被告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唯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