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民初8916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岗杜北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许志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思,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平,河南九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展示中心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凤海。
原告***与被告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370元,减半收取为3918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 静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蔡龙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