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04执保126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12日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蒙,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博,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郑州市市政维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水区岗杜北街**院**楼**。
法定代表人:许志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100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51004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延恒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