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324民初861号
原告:***,男,195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江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
被告: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东湖三街89号东湖花园零号小区东湖苑B栋赏湖阁11层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江北办事处旺岗路28号华润御苑C栋二层、ABC栋1层14-15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惠州市義昌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逾期未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规定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法应当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