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391民初5480号 原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以西、镜泊西路北侧吉田商务广场(北区)E栋号楼1-6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E1人才公寓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兼董事。 被告:江苏成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整洁路14号二楼202-2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都公司)、江苏成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淮都公司、成中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淮都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56255元(凭工程结算审核定单金额减去已支付金额)以及利息(以1156255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2、请求判令被告成中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淮都公司先后于2017年11月、2018年5月分别就泊岸美墅小区1#2#3#5#6#的外墙石材、铝板干挂工程签定了两份《施工合同》。上述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并结算后,根据被告淮都公司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载明的结算金额,现被告淮都公司尚欠原告1156255元。被告淮都公司系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成中公司系被告淮都公司的唯一股东,被告成中公司应对被告淮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付,原告特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被告淮都公司、成中公司辩称:原告主张被告成中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淮都公司欠原告工程款是事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利息部分不予认可,因为合同中未对利息作出约定。但是,与原告建立合同关系的是被告淮都公司,而被告淮都公司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公司,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被告淮都公司与成中公司均是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二者之间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被告成中公司作为被告淮都公司的股东,出资认缴的时间为2029年12月31日,未届出资期限。被告成中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对于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亦不清楚,原告主张被告成中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0月,原告**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淮都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徐州***A地地块1#楼外墙石材铝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徐州***(2016-34号)A地块1#楼外墙石材及铝板干挂工程,石材面积约1500平方,铝板面积约1300平方。二、承包范围:徐州***(2016-34号)A地块1#楼外墙石材及铝板施工,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为外墙石材及铝板设计深化施工图的所有内容。三、工期:工期45天,以现场工作面具备开工条件时为开工时间,其中样板房部分工期12天,开工时间为2017年11月8日,竣工时间为2017年11月20日。四、工程承包方式及价格1、承包方式:石材铝板甲供,承包商包辅材包安装。2、承包价格:石材施工综合单价为303元每平方米,铝板施工综合单价为230元每平方米,合同总款暂定为75.05万元,大写柒拾伍万零伍佰元正,最终以结算价格为准。综合单价包含按规范及图纸完成施工图纸内容的所有费用,包含除石材铝板材料费外的人工、材料、机械、运输、安装、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测、验收、税金等所有费用(甲供石材及铝板为成品,甲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石材由甲方卸车,铝板由乙方卸车)。但不包括外脚手架费用。外脚手架由甲方提供。脚手架为现状,需要局部调整的,**包商支付费用。3、合同价款的结算:结算面积,据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以实际可见光面积进行计算;除经甲方确认的变更、洽商需调整外,其它任何情况,综合单价均不调整。若图纸发生变更,只调整单价中钢方管、后置埋板及埋板上角码钢含量变化超过5%以上的部分,钢材价格按4500元每吨进行计算。4、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超过工期天数的外脚手架费用由乙方承担。五、总包管理配合及服务费总承包管理配合服务费由甲方向总承包人支付,总承包提供总承包管理及配合,承包人不须支付此费用,现场脚手架由甲方提供,使用时限为约定工期。如**包人原因产生脚手架超期使用,承包人需向总承包商支付脚手架超期费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水电费,**包人按实支付给总承包人……七、工程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应按国家、省、市相关工程主管部门有关施工规范、图纸及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施工,上道工序施工完成后,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且要确保顺利通过住宅分户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乙方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乙方单方隐蔽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无论检查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承担……十、工程价款支付本工程按形象化进度支付合同款项:1、整栋楼龙骨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30%;2、石材铝板全部安装完毕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50%;3、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4、余款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五年且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无息)乙方每次申请工程款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十一、工程质量保修1、工程保修期为5年。工期保修及售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3天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修理(1)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或经连续通知三次未能派人保修的;(2)连续二次维修仍不合格的;(3)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未及时赶到的。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费用及损失**包人承担(直接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包人承担)。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按5000元/天支付甲方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合同约定工期15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十三、争议及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后原告进场施工。 2018年4月,原告**公司作为乙方与被告淮都公司作为甲方签订《泊岸美墅A地块2#3#5#6#楼外墙石材铝板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工程概况:泊岸美墅A地块2#3#5#6#楼外墙石材及铝板干挂工程,石材面积约8300平方,铝板面积约10600平方。二、承包范围:泊岸美墅A地块2#3#5#6#楼外墙石材及铝板施工,具体承包范围及工程内容为外墙石材及铝板设计深化施工图的所有内容。三、工期:工期60天,以现场工作面具备开工条件时为开工时间,其中样板楼部分工期30天,开工时间为2018年5月8日,竣工时间为2018年6月8日。四、工程承包方式及价格1、承包方式:包工包料(仅石材、铝板甲供),乙方包辅材、包安装、包机械等。2、承包价格:石材施工综合单价为320元每平方米,石材面积约8300平方。铝板施工综合单价为235元每平方米,铝板面积约10600平方。合同总款暂定为514.7万元,大写:***拾肆万柒仟元整,最终以结算价格为准。综合单价包含按规范及图纸完成施工图纸内容的所有费用,包含除石材铝板材料费外的人工、材料、机械、运输、安装、安全和文明施工、检测、验收、税金等所有费用(甲供石材及铝板为成品,甲方负责运至施工现场,石材由甲方卸车,铝板由乙方卸车)。但不包括外脚手架费用。外脚手架由甲方提供。脚手架为现状,需要局部调整或增加的,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3、合同价款的结算:结算面积,据经监理单位、发包人确认的竣工图以实际可见光面积进行计算;除经甲方确认的变更、洽商需调整外,其它任何情况,综合单价均不调整。4、若工期超过合同工期,超过工期天数的外脚手架费用由乙方承担……七、工程质量与验收1、工程质量要求,乙方应按国家、省、市相关工程主管部门有关施工规范、图纸及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施工,上道工序施工完成后,经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且要确保顺利通过住宅分户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乙方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和监理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乙方单方隐蔽验收的,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检查,无论检查合格与否,费用由乙方承担。3、为了确保外墙干挂安全、美观、不渗不漏,乙方应做到样板先行,样板经建设、监理、和总包单位书面认可后才能进行大面积施工;乙方在埋板完成后须按甲方要求进行外墙淋水试验,经建设、监理、和总包单位书面认可后方能进行隐蔽……十、工程价款支付本工程按形象化进度按楼号支付合同款项:1、整栋楼龙骨全部安装完成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完成楼号合同价款的30%;2、整栋楼石材铝板全部安装完毕并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后10日内,支付完成楼号合同价款的50%;3、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合格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4、余款为保修金,保修期满二年支付50%的保修金,保修期满五年且双方无争议,支付剩余保修金(无息)。乙方每次申请工程款时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十一、工程质量保修1、工程保修期为5年。工期保修及售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赶到现场,3天内完成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3、双方约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他人修理(1)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或经连续通知三次未能派人保修的;(2)连续二次维修仍不合格的;(3)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未及时赶到的。发包人另行委托的费用及损失**包人承担(直接从承包人的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包人承担)。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因乙方原因而造成工期延误,按5000元/天支付甲方违约金,工期延误超过合同约定工期15天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2、乙方没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报验等程序的,根据情节轻重,承担500-2000元/次的违约金。十三、争议及纠纷的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出现纠纷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乙方承诺按甲方与建设单位签署的《***地块(2016-34号)项目现场管理办法》、《房屋质量保修管理细则》等标准、文件执行”。后原告进场施工。 2021年8月12日,原告**公司与被告淮都公司共同确认《工程结算审核定单》两份,其中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泊岸美墅A地块1#楼外墙干挂石材及外墙铝板施工,审定金额为玖拾万壹仟壹佰肆拾柒元整;另一份载明工程名称为泊岸美墅A地块2#3#5#6#楼外墙石材及铝板干挂工程,审定金额为***拾伍万伍仟壹佰零捌元整。 在庭审中,被告淮都公司认可现仍欠原告工程款1156255元。 另查明,被告淮都公司成立于2017年4月7日,之后,其股东、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多次发生变更,其中其企业类型的变更先后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被告成中公司自2020年7月27日控股被告淮都公司,被告淮都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被告成中公司认缴出资额为42000000元,认缴时间为2029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首先,原告提供了其与被告淮都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订单等证据证明其已经完成工程并与被告淮都公司结算完毕,被告淮都公司对现所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也无异议,因此,被告淮都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156255元。其次,根据原告与被告淮都公司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约定,结合双方确认的工程结算审核定单等证据,以及原告在本案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所主张的利息可以确定为:以115625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不超过年化3.85%)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最后,公司法第二十条对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公司形式,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特殊形式。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法人股东,股东与公司联系更为紧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更强,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的可能性也更大,因此,在债权人与股东的利益平衡时,应当对股东课以更重的注意义务。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条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事实,确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在其未完成举证证明责任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为法律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应当优先适用。而在本案中,被告成中公司提供的被告淮都公司2017年度的审计报告、2017与201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计报告、股东会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等证据,上述证据无法证明被告淮都公司与成中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不能实现被告成中公司的证明目的。同时,原告与被告淮都公司就案涉工程确认工程结算审核定单均在被告成中公司受让股权成为被告淮都公司一人股东之后,被告成中公司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应为明知,也对涉案合同的履行利益享有权利。综上,在被告成中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淮都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财产的的情况下,应当就被告淮都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156255元以及相应利息(以人民币1156255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但不得超过年化3.85%,自2021年1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成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20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603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60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江苏淮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成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聂新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