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天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21民初6200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男,1971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告:马鞍山市天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胜达路中段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394165456G。
法定代表人:迟善强。
被告:定远县公安局,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泉坞山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250032187184。
负责人:陈本伟。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市天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公安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应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