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天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1执保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云,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太白镇永兴村学校自然村9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晓婷,安徽元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教师专家楼1栋212号门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云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521执保46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4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4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802元,由申请人徐云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