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天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21执保46号
申请人:**,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晓婷,安徽元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教师专家楼1栋212号门市。
负责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64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802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欣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红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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