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302执18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武平县。
被执行人莆田市何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法定代表人:方志强。
被执行人中交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行建。
本院在执行××人××与被××人××市何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交鹭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3民终164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莆田市何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交鹭建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4日,本院依法作出(2019)闽0302执1832号执行裁定,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莆田市何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交鹭建有限公司的财产。同年6月27日,被执行人中交鹭建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何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中交鹭建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林晨
书记员林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