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闽0302执1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被执行人***,女,1974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
本院在执行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835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曾可嘉
审判员***
审判员*杭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