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鹭建有限公司

中交鹭建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民申18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交鹭建有限公司(原名福建省宏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兴涵街58号下洋小区1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日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莆田市何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城厢区嘉新建材城壶山西路5栋44-46店面三楼。
法定代表人:方志强,该公司负责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
再审申请人中交鹭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莆田市何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何方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终2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交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系受***雇佣在莆田市城厢区媓后旺酒吧装修工程施工并受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中交公司向城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取的酒吧装修工程广告铝塑板班组(即***班组)工人工资表名单中并无***与证人林某,故***主张其受***雇佣在媓后旺酒吧施工并受伤缺乏证据证明。2.证人林某虽陈述***受***雇佣在媓后旺酒吧施工,但***当庭主张并不认识***,且陈述其与林某系承包关系,故林某的证言缺乏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且其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对其证言不应予以采纳。(二)中交公司一、二审诉讼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偷盖中交公司公章私自承接工程,系属无权代理,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错误。1.***偷盖中交公司公章私自承接工程的事实,有***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及何方公司代理人确认真实性的《工资支付方案》、***出具的《承诺书》、《施工合同》载明的系***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出具的说明等诸多证据为证。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偷盖中交公司公章。2.中交公司二审提交了(2016)闽0302民初3931号生效民事判决,该判决已认定***偷盖公章和欠款事实,二审判决认为不能依此认定***私盖了中交公司的印章承接了案涉工程,明显错误。3.中交公司并无承接媓后旺酒吧工程的意思表示,***行为属无权代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应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一、二审判决未予认定,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提供证人林某证言证明其受雇于***从事莆田市城厢区媓后旺酒吧装修工作,***也认可林某有在讼争工程中工作,二审法院亦再次对林某进行调查,中交公司并无证据予以反驳,其仅以媓后旺酒吧装修工程广告铝塑板班组工人工资表无林某、***名字以及***不认可林某证言为由主张***并非受***雇佣在讼争工程施工中受伤,依据不足,不能成立。本案讼争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中交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并加盖其公章及***签名,中交公司原审提交***出具的《情况说明》、莆田市公安局龙桥派出所出具的说明、(2016)闽03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等证据欲证明***盗用其公章承接讼争工程,属无权代理,应由***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但公安机关出具的说明中并未认定***的盗盖公章事实,(2016)闽0302民初3931号民事判决也仅认定***出具书面说明及《欠条》的事实,并根据《欠条》判决其承担还款责任,并未确认其是否盗盖印章,故中交公司主张的该盗盖印章事实并未得到有关法律文书的审查认定。且无论中交公司关于***盗用其公章的陈述是否属实,均不足以否定***以中交公司名义并持有其公章签订讼争《施工合同》的事实,莆田市城厢区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上亦记载莆田市城厢区媓后旺酒吧装修工程施工单位为中交公司,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中交公司应对***受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中交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交鹭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林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