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2财保405号
申请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新牌坊转盘红锦大道**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116130651。
法定代表人:杜翠平。
被申请人重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渝,住所地渝**人和锦橙路****信用代码:91500000057768838E。
法定代表人:刘红梅。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以(2020)渝0112财保405号案于2020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标的:9000000元),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重庆**电梯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担保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自愿为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鼎兴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