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2860号
原告:合肥市魔力鸟网咖会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嘉陵江路万达悦湖苑2号商铺楼1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PHDL2W。
法定代表人:朱涛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哈奥,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露露,安徽和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宏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200号和地蓝湾3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TJM7T。
法定代表人:张宏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小冈,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市魔力鸟网咖会所诉被告安徽宏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合肥市魔力鸟网咖会所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宏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魔力鸟网咖会所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合肥市魔力鸟网咖会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合肥市魔力鸟网咖会所负担。
审判员 盛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陈君
书记员刘慧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