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喀什市丽啡酒店、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喀什市丽啡酒店,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吐曼路1号(财富大厦1层1号、9层、10层、11层)。
经营者:穆文继,男,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文化路113号院3号楼2单元26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小龙,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杰彬,新疆京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5层519、520号。
法定代表人:江明坪,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明坪,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君,女,198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钢构大厦及中国建筑钢结构博物馆29层2902。
法定代表人:许冠雄,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滔,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竣凯,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喀什市丽啡酒店因与上诉人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江明坪、周君及喆啡酒店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3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宋  振  芹
审判员 夏迪娅·吾甫尔
审判员 王  秋  琼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叶  云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