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17061号
原告:***,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单元5层519、520号。
法定代表人:江明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峰,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雅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胡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