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黔0302民初1341号 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光华东三路486号3栋1**5层519、5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582493198。 法定代表人:**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善***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光城C2栋2层16-1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347010996L。 负责人:***。 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新城社区阳光水岸1栋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5692729475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返还原告装修保证金2359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2359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最终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2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原告同案外人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对合同中的酒店项目进行装饰装修,该酒店位于被告1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管理的物业项目“***光城”。同年8月21日原告入场,并向被告1缴纳了23595元装修保证金,被告1向原告出具收据两份。案涉酒店装修项目已于2021年3月完工,并在2021年4月投入使用,根据双方退保证金条款约定装完毕3个月后就应该退还给给原告,但在装修结束后原告联系被告1要求退还该保证金时,却发现被告1未经原告许可,就将该保证金退还给他人,且以此为由拒绝退还原告保证金,被告1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1是被告2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被告2应对被告1的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现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望法院查清事实,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就其主张提交了廘枫酒店遵义***光城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收款收据、国家企业禧龙信息公司报告、廘枫酒店(遵义新蒲林达步行街店)在携程网上登记的住宿信息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所称事实;此外,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1、原告与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之间关于缴纳装修保证金的问题并未签订协议,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告缴纳装修保证金23595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收款收据》中备注“装修完毕一次验收合格,三个月后二次验收,无息退还。”此外,原告在装修房屋期间直接向被告缴纳了水电费费用,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了收款收据。 2、廘枫酒店(遵义新蒲林达步行街店)在携程网上登记了酒店信息,原告于庭审中提交了入住该酒店的房客对入住酒店的情况发表的评论,其中显示最早评论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 本院认为:原告在为他人装修廘枫酒店(遵义新蒲林达步行街店)时,向装修房屋所在的物业公司即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缴纳了装修保证金23595元的事实清楚,且被告出具的原告的《收款收据》中还对保证金的退还进行了备注。原告装**廘枫酒店(遵义新蒲林达步行街店)已经对外营业,说明装修已经完成,故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应当直接向原告退还保证金,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2359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原告装修房屋早已实际使用,说明装修房屋已经完成验收工作,故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应当及时退还原告装修保证金,未及时退还的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要求以23595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系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对于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以上责任,应当直接承担责任,或用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后、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即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当对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共同责任。原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无视法律行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应诉讼权利而导致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235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3595元为基数、从2023年1月16日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的以上债务向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共同责任; 三、驳回原告四川佳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95元,由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贵州星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蒲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原告可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申请执行。 审判员 罗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