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翊元电气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4669号
原告:郑州翊元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南路77号帝湖花园B区1号楼15层15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见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河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翊元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翊元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翊元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翊元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6元,由原告郑州翊元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