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02民初5290号
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淮河路**院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7257.9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一份为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997257.92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以上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