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

***与***、***和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4民初5522号
原告:***,男,199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县淮安区。
被告:***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淮河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胡玉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和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宋文梅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郭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