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和集团有限公司

***与***和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4455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
被告:***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淮河路9号院。
法定代表人:胡玉生。
原告***诉被告***和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史艺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康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