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

温岭市初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1081民初1717号
原告:温岭市初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西街道合岙村合岙北一区15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PK94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法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1幢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LA81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温岭市初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温岭市初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偿付货款55928.1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对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温岭市初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偿付货款48359.34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判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系被告***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6月20日,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与原告温岭市初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水泥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箬横镇浦岙村标准厂房工地供应水泥,并委托江海军为现场代表,对材料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及确认。后原告陆续向被告供货,并由被告方工地管理人员“江海军”、“***”等在原告销售单中签字确认。2018年10月2日,原告与被告方代理人江海军对水泥款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水泥款共计79784.5元。2018年10月2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送货19.86吨,计价款9830.7元,由被告方工作人员“***”在销售单中签字确认。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41255.86元,余款48359.34元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温岭市初旭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货款48359.3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9元,由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