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81民初8289号
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箬横镇东红村4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31356822XX。
法定代表人:王友法。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攀峰,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银,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万昌中路1333号创业大厦1幢2201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LA81F。
法定代表人:杜培红。
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9.5元,由原告温岭市箬横富堂石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干军辉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金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