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1081民初2101号
原告:***,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三星大道952弄湖屏小区25号(三、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8GLA81F。
法定代表人:俞菊芬。
被告:***,男,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被告:***,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
原告***与被告台州昊阳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郑彬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陈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