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791号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红岩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分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五段**。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
法定代表人:陈谦。
本院依据(2019)川0504财保682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