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04执保791号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红岩社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分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五段**。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
法定代表人:陈谦。
本院依据(2019)川0504财保682号民事裁定书,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留)、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3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