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504财保682号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安宁镇红岩社区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221RC3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公司,住所:泸州市江阳区酒谷大道五段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MA68TL65XT。
负责人:***。
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龙云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MA63QHDM14。
法定代表人:陈谦。
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泸州高新分公司、四川省金戈仕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价值33万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不得擅自转移、支付、毁损、转让、过户、设定抵押担保,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物:***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的林肯牌车辆。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抵押、毁损财产,违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2170元,申请人泸州市路通达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已缴纳。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