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406民初867号
原告河南省蒲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蒲东区长城商贸东区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3XE0NW7M。
法定代表人陈坤超,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建民,长治市潞城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
本院于2022年9月1日受理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及时偿付原告500000元的借款;2、被告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间的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22日经***介绍原告公司职工***与被告认识,被告当时是工行山化支行的业务经理,由***经手把原告公司的一支5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借给被告使用一个月时间,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承诺一个月后归还,还款时间为2019年11月23日。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被告不能还款,原告多次派人催促,被告在2020年1月12日给原告出具一张抵押证明,承诺将被告自己名下的一处房产抵押给原告。但后来查明被告的该房产早已抵押出去给别的债权人。到起诉前原告多次派人讨要该笔款项,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该笔款项至今没有偿还。提供证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借条(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房产抵押证明(出示原件提供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22日《借条》,主要记载“今借到河南省蒲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承兑汇票,票号130945800701620190729443896000,金额50万,1个月后规还现金50万元(2019年11月23日)”。2020年1月12日《房产抵押证明》,主要记载“我现有1套住房位于五里后村小区北楼2**401号,面积116平米,地下室……,于2020年1月12日抵押给陈……,待欠款还清后,双方自行协商,由于房产证未办理,已告知家人,如果欠款不还,该房产归陈……所有,1月20日之前还一部分20万,……剩余30万……证书恢复后归还,……除此项房产外还有工资卡。抵押人****,证明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依据此规定,结合被告在借条中的约定,被告应及时支付欠款。对于利息主张因无证据支持,本院难以保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蒲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原告已预交4400元,退还原告4400元,被告承担4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宝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