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0民特3号
申请人:安徽***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家园。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华丰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安徽***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许昌仲裁委员会***字(2022)第236号仲裁裁决,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向申请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期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申请人安徽***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安徽***盛机电安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按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兵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